(6月20日,投资人的呼吁。)
事实和理由为:
一、追缴赃款有确实证据。负责审判该案的法院采信的重要涉案证据“粤万会司鉴【2016】会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详细列出由融资城银行账户净流入73家融资企业的金额,共计9亿余元。
二、追缴工作有法可依。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中第五条有如下规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该条规定表明向73家取得赃款的融资企业追缴财物无任何法律障碍。
三、负责该案追赃挽损的各单位责任明确。该案审判文书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追缴部分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公安负责追缴赃款,法院负责执行,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早已在2016年作出,终审判决文书也于2020年作出,其间仅仅追缴到1.2亿余赃款,而且这1.2亿元还是少数几家融资企业迫于被群众报案的压力下才吐出来的部分赃款。2021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追赃工作仍然停滞不前。
受害群众的“血汗钱”、“棺材本”长期被融资企业非法占有,受害群众多次要求加大追缴涉案财物力度,但是三年来有关部门不但未主动督促过70多家融资企业落实退赃义务,还相互踢皮球、耍太极推卸责任,放任融资企业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涉案财物。受害群众只能通过不断信访、投诉维权。
请求市政法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融案专班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防止办案人员出现执法不力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主管机关和涉案各方人士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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